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法律法规 > 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事讯问应全程录音录像
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事讯问应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12/1/7 15:32:43  chenping  点击:2708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的同时,建议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更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南振中委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全程连续的询问录音、录像是记载和证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重要手段。建议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以全程连续的询问录音、录像为依据。

    他同时建议将草案中“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修改为“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应当”表示理所当然,应该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作为法定要求,而不是由侦查人员自行选择是否录音或者录像。

    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也建议这一条款中的“可以”改为“应当”。

    也有委员认为,草案应进一步明确全程录音或录像的概念,否则会出现“在讯问室呆了24个小时,最后录了1个小时”也叫全程的可能。

    同时,不少组成人员认为,允许辩护人在场也可以有效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指出,草案二审稿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建议后面增加一句:“公安、司法机关也不得派人在场”,以便给辩护律师创造一个较宽松的环境。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上一条: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禁止在影视中暴露证人形象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禁止在影视中暴露证人形象
不良信息举报 网警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