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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泸西爆炸枪击案一审宣判 两主犯获死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1/13 16:02:50  chenping  点击:1193

 1月12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王建福等人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飞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王永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红河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长90页,共5万多字,罗列了王建福等26名被告人的起诉及辩解情况、证据材料、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等详细情况。

    红河中院审理查明,王建福在承包经营泸西县“小松地”煤矿期间,与邻近的“耀进”煤矿的经营者郑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发生纠纷,经国土部门调解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在此期间,王建福预见到郑春云将会对自己采取报复行为,遂于2010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从昆明等地纠集被告人杨玉彦、余安平、保贵平、木贞勇等十余人到泸西县做自己的保镖,并购买了车辆、防刺背心、头盔等物品供保镖使用,还制作、准备了多枚土炸弹及十余根尖头钢管,欲使用暴力手段对抗郑春云。在“小松地”煤矿从事电工工作的被告人王飞云得知此事后,即向王建福表示自己可以独自对付郑春云,王建福表示同意。

    随后,王建福与王飞云多次进行密谋,欲使用爆炸和枪击的方式对付郑春云。为此,王建福指使王飞云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口埋设炸药,并先后将自己非法持有的猎枪1支,自制土炸弹2个和小口径步枪子弹2盒交给王飞云使用,还让王飞云将两人商议购买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带到小松地煤矿,在对付郑春云时使用,并表示将自己在小松地煤矿的部分股份赠予王飞云。之后王飞云实施了埋设炸药、制作多枚土炸弹、练习射击、构造射击孔等一系列准备活动。被告人王永林则按照王飞云的安排,先后两次从“小松地”煤矿仓库取出其保管的6包岩石型乳化炸药(每包4公斤)和6枚瞬发电雷管,交给王飞云到“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处的水泥房内进行埋置和连接。王永林参与安放炸药后,还阻止“小松地”煤矿的其他员工靠近埋设好炸药的水泥房。

    同年11月17日晚,王建福得知郑春云将于次日组织多人到“小松地”煤矿与其斗殴,便随即将消息告诉王飞云,让其做好爆炸和枪击的准备。安排妥当后,王建福于18日凌晨,以“游玩”为名让杨玉彦、余安平、木贞勇等5名保镖陪同自己连夜从泸西县前往开远市,制造其未在作案现场,未参与作案的假象。

    同年1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王飞云指使被告人王永林以及王健桦、陈众楷(均另案处理)在“小松地”煤矿入口处监视郑春云一方的动向,并指使王健桦、陈众楷待郑春云一方车辆、人员进入“小松地”煤矿后,驾驶装载机将路口堵塞,以阻断郑春云一方人员退路。之后王飞云将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放置在预先准备好的射击孔处,接着进入2号井口顶部的空压机房内观察、等候。9时许,王飞云见郑春云一方的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将预先埋设在2号井井口附近水泥房内的炸药引爆,造成郑春云一方人员石朝文、杨洪敏死亡,李刚金、何建岗、陈小吕、何涛、徐林锐、周金桦、唐小红、王吴永、宋克兵、杨海金、王虎、何猛周、唐建双、赵二明、谢洪林、何亮旭、唐和中、赵磊、何俊昆等19人不同程度受伤。郑春云一方其他人员又持长刀、木棒等器械冲上前来,王飞云随即转移到预先准备好的射击位置,用小口径步枪朝郑春云一方人员射击,造成李永琦、张自标、张俊(1985年生)、孔德明、何海金、马俊伟、张俊(1991年生)等7人死亡。

    除以上爆炸、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以外,法院还审理查明王建福一方共26人分别犯有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非法携带枪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当日,红河中院在大法庭对王建福、王飞云、王永林等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集中宣判,王建福、王飞云、张宏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其余7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红河中院派出审判人员,在同一时间对另外的16名同案被告人在其羁押地进行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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