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恋遭遇阻力化成泡影后,痴情男子竟狠心持刀捅向女友,并企图割腕自杀殉情。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受害人梁某各项费用82425.4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梁某在网上认识,并于2010年7月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梁某父母反对,梁某提出分手,刘某不同意。2011年4月下旬,梁某再次提出分手,刘某仍不同意。6月7日,刘某从辽宁省赶到焦作想与梁某和好。当日下午,刘某通过手机多次联系不上梁某,感觉和好无望,遂买了一把水果刀装在身上准备自杀时使用。直至当晚21时许,梁某才接通刘某电话并同意和他见面。后刘某与梁某在某一酒店附近的人行道上见面,见面后,梁某仍坚持分手,并表示要赶快回到学校。在梁某准备离去时,绝望的刘某抱住梁某,右手持水果刀向梁某右胸处连捅两刀,后又将梁某按倒在地用双手卡住梁某的脖子,企图将其杀死。后唯恐梁某不死,刘某又持水果刀向梁某右胸部捅一刀,刘某认为梁某必死无疑后,自已遂割腕自杀。经鉴定,被害人梁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其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害人梁某受伤后,在焦作市医院住院24天,花费医院费15751.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被告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处,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被告人应支付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等费用。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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