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不法利益,江西省弋阳县、铅山县的四名男子租借农户房屋开设赌场,联络“客源”,从中抽取渔利。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水、方某、叶某军、刘某华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2011年7月23日至2011年8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水、方某、叶某军、刘某华和叶某芳(在逃)五人先后在铅山县汪二镇漕沅村周家组周某家里、铅山县汪二镇张家源村林家组一个房屋前的大树下和弋阳县南岩镇栗桥村委会孔家村山上一空地上开设赌场,并召集和雇用三辆面包车接送弋阳县、铅山县等地的人员到赌场以“二八杠”(又称“饼子庄”)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少为100元,没有上限。被告人刘某水、方某、叶某芳、叶某军和刘某华五人商定,通过从赌场庄家处抽红获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方某占25%的红利,被告人刘某水、叶某军、刘某华和叶某芳四人均分余下的75%的红利。被告人刘某水、方某、叶某军、刘某华和叶某芳五人在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五万六千余元,其中被告人方某获利一万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水、叶某军、刘某华和叶某芳四人各获利一万零六百元。
案发后,被告刘某华、叶某军和方某三人分别于2011年9月9日、11月3日和11月6日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水、方某、叶某军和刘某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叶某军、刘某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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