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闫某和卢某都是“80后”的年轻人,三人在抢劫中因为担心被宾馆内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作案过程,把前台的电脑主机拆掉扔进了河里,事实上,这台电脑并没有连接监控摄像头,而是宾馆用于收费的收银电脑。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三名“笨贼”均因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其中,卢某某、闫某因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2个月,卢某被判刑6年零6个月。
卢某某、闫某都曾因犯抢劫罪被判过刑,2010年年底,两人相继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了一段时间之后,因为口袋里缺钱,卢某某和闫某又准备实施抢劫。卢某因为和卢某某是同村,也被卢某某拉入了他们的团伙之中。2011年4月,三人经过预谋之后,把抢劫地点选在了许昌市区一家宾馆内。他们认为该宾馆生意好,每天都能赚取大量现金,就准备趁夜深人静时把收银台内的钱款洗劫一空。为了吓唬宾馆的值班人员,卢某某、闫某和卢某事先购买了仿真枪、折叠刀等作案工具。
2011年4月18日2时许,卢某某、闫某和卢某手持仿真枪、折叠刀等凶器,蒙面进入了这家宾馆的一楼大厅。他们先用被子蒙住值班人员的头,然后用胶带将其双手、双脚捆绑了起来。卢某某、闫某和卢某在作案的过程中,发现宾馆内安装有监控摄像头,担心作案过程被记录下来,卢某某误把该宾馆的收银电脑主机当成监控电脑主机给拆了下来,并将其抱走扔进了河里。卢某某返回宾馆之后,和闫某、卢某一起将收银台内的354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给抢走了。宾馆抢劫案发生之后,警方迅速行动,针对现场留下的线索对这一案件展开了调查。卢某某、闫某和卢某三人因有重大作案嫌疑,很快进入了警方的视线之中。2011年5月12日,三人落入法网,他们如实供述了在宾馆内实施抢劫并毁坏财物的作案过程。
法院认为,卢某某、闫某和卢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三人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又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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