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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集中宣判13起酒驾案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3/8 16:04:42  chenping  点击:1234

2月27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对陈根、张辉、林春等11件11名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按宣判,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上列被告人拘役1个月至2月,并处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刑罚。

   上述11件案件中,有3件3名被告人系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2011年11月9日19时,被告人林春醉酒(血液酒精浓度达224mg/dl)无证驾驶无牌号助力车(经司法鉴定系机动车辆)从龙海市石码镇往紫泥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江大桥路段时,与对向由某玲驾驶的电动车(后载郭惠)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林春和郭惠受伤的交通事故。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春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5月20日23时,被告人林海醉酒(血液酒精浓度达158.20mg/dl)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海澄镇屿上村沿屿上村村道往海澄二环路方向行驶至屿上村月边社路段时,被告人林海驾驶的摩托车车头右侧刮擦到路右边房屋外墙,导致被告人林海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海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稿(八)》实施以来,龙海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57件57人。日前,该法院对11件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11名被告人集中依法进行公开宣判,目的是震慑那些无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而贪图一时方便、持侥幸心理醉驾机动车人员,同时,通过公开宣判,开展以案示法,对社会民众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也又一次告诫人们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正常的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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