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刑事犯罪 > 恋爱不成施报复 故意杀人负刑责
恋爱不成施报复 故意杀人负刑责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3/8 16:12:19  chenping  点击:1310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杨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受伤后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人民币140059.04元。

  被告人杨涛想与受害人陶某谈恋爱,被陶某拒绝。后被告人杨涛听说陶某将要与他人结婚的消息,心生恨意。2011年6月20日早上8时许,陶某和其男朋友江华在金沙县沙土镇平江大道付才明家买装修房子的门,把门买好后,陶某先从商店里出来。此时,被告人杨涛从家里出来,遇见陶某与其迎面走过,随即返回家中从厨房拿了一把自家平时切菜用的菜刀出来追陶某。杨涛追上陶某后从后面用左手抓住其头发,右手举起菜刀对陶某的头部、颈部、背部、右臂等身体多处进行砍击,江华看见陶某被砍后从商店里跑出来对杨涛制止,杨涛即逃离现场。经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

  另查明,陶某受伤后,经医院医治,共花去医疗等费用64848.74元。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还需后续治疗费用70000元。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贵州省统计局关于2010年度我省国民经济相关统计数据,陶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4848.74元、误工费1548.6元、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787.7元、交通费974元、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70000元,合计人民币140059.0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涛为泄私愤,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作案工具,不计后果,对受害人颈部及头部等要害部位砍击数刀,经他人制止后才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因被告人杨涛的行为给陶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上一条:无证驾车去探父 父死侄亡领刑罚
下一条:未设警示标志 二次事故两车均担责
没有相关信息
不良信息举报 网警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