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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法院审结湖南省最大卷烟制假案
涉案金额达683万元 9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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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3/19 16:25:18 chenping 点击:1203 |
日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梁某顺、阳某端、李某、邓某军等9人生产伪劣产品一案。法院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9人有期徒刑3-8年,并处不等罚金。该案涉案金额达683万元,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是湖南省目前查获的最大卷烟制假案。
2010年6月,被告人梁某顺与被告人邓某军在一次聊天中,商谈购买卷烟机生产假烟事宜,后打听到邵阳有卷烟机购买,便由邓某军联系购机卖家。联系好后,梁某顺、李某、阳某端、邓某军、史某义合伙出资,于2010年7月6日共同前往邵阳以1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卷烟生产机器,2010年8月至10月初,由梁某顺提供卷烟生产的原材料,梁某顺、李某、阳某端、邓某军、史某义五人,组织在湘潭县茶恩寺镇阳某端家生产卷烟,因生产技术、管理出现问题,便决定将烟机租给福建老板张某通、“小刘”等三人生产卷烟,每月收取租金10万元。共收取租金12万元。邓某军、史某义和梁某顺、李某、阳某端五人将租金分三次予以分配。2010年11月份由福建人组织生产,福建老板生产期间,黄某顺负责生产技术及机器维修。陈某家于2010年10月下旬开始负责看管卷烟仓库,以及原材料进出、点货及记账。刘某青于2010年10月8日开始,用其所有的牌号为湘LB××95的大货车,从仓库将卷烟运输出去以及将制烟原材料运输进来,按实际运输数量收取运费。田某彪由黄某顺叫来,于2010年11月9日开始协助黄某顺进行卷烟生产,负责放过滤嘴以及倒烟丝进烟机等事宜。黄某顺、陈某家、田某彪按生产产品的多少,由福建人发给报酬。
在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的协调指挥下,衡山县烟草专卖局、衡山县公安局联合办案,于2010年11月13日捣毁该生产假烟窝点,当场缴获假烟生产设备一套、扣押184件卷烟和原材料及生产卷烟及运输卷烟数量的记账本,并抓获黄某顺、陈某家等人。
烟草专卖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计算,该案涉案金额6828693.75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现场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顺、阳某端、李某、邓某军等人违反国家有关烟草管理法规的规定,故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梁某顺、邓某军、史某义等人所起作用是主要的,系主犯;其他被告人为假烟生产提供技术、仓储保管、运输,所起作用是次要的,均认定为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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