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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罚50万 主管领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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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3/20 14:40:39 chenping 点击:1278 |
继2月14日开庭审理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于3月16日就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张园、江燕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余某等39名业主购买了鼎盛名门华府小区39套商品房后,被告人张园、江燕隐瞒已将39套商品房售出的真相,以鼎盛公司的名义,又与崔某、邱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两人280余万元。2007年5月25日,被告人张园在与戴某签订了《鼎盛名门华府商品房房屋定购书》后,又将其中一套房屋卖给宋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被害人戴某被骗取10万元。2010年6月2日,被告人张园将鼎盛名门华府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销售给黄某,而这套房产早已于2007年卖给他人并已进行登记备案,被害人黄某被骗取12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以“一房二卖”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园、江燕是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园是决策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江燕为公司出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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