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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花”走私贩卖毒品 妹妹死刑姐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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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3/22 15:07:11 chenping 点击:1883 |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吴秀芳、罗荣秋、吴锡英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吴秀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荣秋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被告人吴锡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吴秀芳系吴锡英妹妹,罗荣秋与吴锡英系夫妻。2011年3月,吴秀芳、罗荣秋二人将1640.9克海洛因碾成粉末后从缅甸带至罗荣秋、吴锡英在重庆的家中。之后,吴秀芳联系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周嫂”(另案处理)。
2011年5月,吴秀芳、罗荣秋再次从缅甸将赊购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16000余颗带回重庆。同年六月,吴秀芳先后将2400颗“麻古”以55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维(另案处理)。2011年6月2日,公安人员将吴秀芳等人捉获,并在罗荣秋家里查获毒品海洛因1640.9克、“麻古”1246.3克。经鉴定,“麻古”中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秀芳以贩卖为目的,从境外运输毒品海洛因1640.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000颗(重约1447.03克)到境内后,再运输到重庆市,并将其中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410颗(重约200.73克)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荣秋、吴锡英受吴秀芳指使参与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和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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