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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抢老奶奶金耳环 两罪合并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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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4/1 13:51:11 chenping 点击:139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两男子因追求时髦,超前消费,平日花销父母无法满足,遂产生抢夺老奶金耳环和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2012年3月28日,黄某和杨某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凤山县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
生于重庆市的杨某自小跟随父母来到凤山经商,无心学习的他很快认识了县城一青年的黄某,有一次和其在一起因追求时髦,超前消费,便将自己骑去的摩托车予以抵押,后与朋友李某借了550元的现金把车赎回。为了还债,黄某、杨某伙同王某山(另案处理)如何商量去抢夺“老奶”的黄金耳环变卖的邪念。2011年3月6日晚,三人驾驶一部摩托车窜到凤山县凤城镇阳关大道寻找作案目标,在大道公厕旁发现杨某娥(80岁)的两只耳朵上戴有金耳环,即尾随至“好歌城”KTV前人行道,王某山下车,两人则驾车到“好歌城”KTV后面巷道内停车接应,王某山快速扯脱两只金耳环后跑到巷道与两人会合,随即驾车逃离。后销赃得款700元扣除赔债,剩余的分赃。如此不费吹灰之力的黄某等人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分别在凤山县、天峨县疯狂地对黄某珍等6位受害人的金耳环扯走,还参与盗窃。据其供述,选择上了年纪的老太作为作案对象,是因为老人反应迟缓、反抗能力弱,容易得手,即使抢夺不成,也易逃跑。在被抢夺受害者中,年纪最大的已经85岁;另有一位老太因被抢夺时用力过猛,致其耳部缝了是10多针,其每次扯走的金耳环价值均上千元,在几个月内作案达7起之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案值达7809元。其犯盗窃罪,涉案价值1056元。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实施抢夺、盗窃行为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归案后,两被告人能如实坦白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主动赔偿罗某经济损失各1000元,杨某家属为其退赃1750元。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和盗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杨两罪犯抢夺罪和盗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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