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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兄弟合伙盗QQ密码 聊天诈骗八万两人获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4/12 14:50:56  chenping  点击:1324
两被告乃堂兄堂弟,本应互相扶持共谋大业,但两人却不思进取,利用QQ盗取密码,聊天骗人信任,从而达到牟取钱财的目的。4月11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1年初,被告人李凌与被告人李刚共谋进行网络诈骗,由李凌通过网络QQ实施诈骗,得逞后由李刚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然后二人分赃。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李凌盗取罗霞QQ号和密码,李凌使用盗取来的QQ号,冒充他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任强的信任,对被害人任强实施诈骗。被害人任强于当日下午分两次向李凌提供的户名为罗霞的银行账号上分别汇款20000元和60000元。被告人李凌得手后,将第一笔20000元赃款据为己有,将第二笔赃款中的50000元分别转账到户名为陈国、李晶、曾丽的银行卡上,随后通知李刚持陈国等三人的银行卡到银行的ATM机上将赃款取出。李刚分得赃款9000余元,李凌得赃款共70000余元,后李凌、李刚分别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凌结伙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冒充他人身份,骗取公民财物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对被告人李凌辩称其没有盗取他人QQ号,没有进行诈骗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称李凌的讯问笔录中讯问地点与本案事实不符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凌在公安机关对其诈骗犯罪有多次供述,该讯问笔录中讯问地点有误,但李凌的其他供述能够证明其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且与李刚供述、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故李凌的诈骗罪成立。二被告人结伙参与诈骗,按预谋分工实施各自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对李刚辩护人称应认定李刚为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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