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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队成立公司套取6000余万国有资产
 
经济犯罪  加入时间:2012/4/12 14:54:59  chenping  点击:2803

 成立“影子公司”套取国有资产

  一起发生在地矿系统的私分国有资产案暴露事业单位转型存在监管漏洞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树伟:在“国退民进”的大背景下,地矿系统企事业开始转型,虽然成立的企业从法律上确立了多元化的股份结构,但是管理模式上依旧延续了过去的地矿单位行政管理的模式,一切经营均由地矿单位决定。民营企业虽然有自己的机构,也有独立的财务账目,但人员均属于地矿单位的工作人员,各项管理也纳入地矿单位的日常管理,仅被看做是一个可以给职工办好事的机构,还是地矿单位的资产。这是在地质二队甚至是很多地矿单位普遍存在的情况。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队(以下简称地质二队)在转型过程中,成立了由本单位职工参股的民营公司。当面对探明的巨大黄金储量时,地质二队领导成员动起了歪脑筋,竟然瞒天过海通过提前入股的形式,使60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入了民营公司的账户。为此,地质二队的前后两任队长等6人牵涉其中,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发生在地矿单位转型过程中的私分国有资产案,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深思。”4月6日,负责查办此案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树伟向笔者披露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2011年2月28日,热闹的春节刚刚过去,一封举报信就摆在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案头:“有人利用职工入股成立的河南省山水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企图侵占6000余万元国有资产,而且地质二队有人私分国有资产。” 

  2005年1月,在上级倡导地矿单位“国退民进”的大背景下,地质二队领导,让职工出资成立了民营的山水公司。办案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山水公司其实是一家“影子公司”。该公司与地质二队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不仅与地质二队同楼办公,而且没有高级资质,没有人员和勘查设备,虚设的工作部门也都由地质二队相应部门代管。公司成立6年多承揽的项目均为地质二队承接的项目,而且都是由地质二队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完成的,但是收益却进了山水公司。 

  办案检察官还发现一些怪现象:山水公司虽然没有具体的经营活动,每年却有数额不等的分红,仅2008年和2009年的分红就近700余万元。而且,山水公司仅出资110万元,就获得了河南省嵩县九仗沟金矿68.75%的股份,总价值达600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随即展开深入调查,终于查清了事情的真相。

  2002年,地质二队与嵩县黄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嵩县玲珑金银珠宝行,与嵩县黄金有限公司同为嵩县黄金局下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嵩县九仗沟金矿。2007年10月,地质二队经过勘查,探明嵩县九仗沟金矿黄金储量为9.88吨。当时,有多家单位与地质二队联系,欲出资数千万元购买九仗沟金矿。2007年12月初,地质二队班子成员经研究决定,山水公司出资110万元入股九仗沟金矿,该金矿总注册资本变更为160万元。按出资额,山水公司获得九仗沟金矿68.75%的股份。2008年9月,山东一家公司按采矿权价值9537万元的评估价入股九仗沟金矿,山水公司获得金矿资产权益6000多万元。 

  另外,办案检察官还发现了数份有意改动山水公司入股九仗沟金矿时间的文件。据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决定对地质二队原队长王兴民、原副队长樊克锋、九仗沟金矿原矿长耿怡智立案侦查。 

  面对讯问,王兴民供述了山水公司参股嵩县九仗沟金矿的过程——地质二队班子成员在得知九仗沟金矿黄金储量丰富、有单位欲出资数千万元购买矿权的情况下,未经审计、评估程序,也未经拍卖或招投标程序,就进行产权交易,安排山水公司以110万元入股。 

  “我们是为地质二队职工谋利益,经集体研究让山水公司入股的。这事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当时上级倡导‘国退民进’。发现问题后,我们及时进行了补救,2011年2月上级同意将山水公司股份由国有公司回购,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王兴民在接受调查时说。

  截留项目经费作为单位的账外资金

  办案检察官在对地质二队和山水公司的账目进行梳理后发现,几年间,地质二队有10多名财务人员在各大银行有较大数额的存取款记录,累计达数千万元,与他们本人的正常收入差距巨大。其中一名财务人员竟然有160多个个人账户,大量资金在不同银行间、个人账户间转存。 

  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调查,相关财务人员承认单位有账外资金,但没有记录。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地质二队账外资金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很大,决定对账外资金的流向进行彻底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地质二队的账外资金情况逐渐查清。从2005年开始,随着国家加大对地矿行业的投入,国家项目越来越多,按规定这些项目先行拨付经费,如果经费没有使用或有节余,必须全额退回。从那时起,地质二队就开始截留收入,在账外存放资金。时任地质二队队长的王兴民安排财务科把多余的钱以各种名义套出来,以财务人员个人名义存到银行。 

  “如此多的交易,如此大的金额,一直没人记账,更没有人统一管理,使国有资金完全脱离了监管。”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更让他们惊讶的是,在对地质二队的办公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竟意外地发现了金条。 

  当时,他们在地质二队的档案室进行检查,认真翻阅随意堆放的材料后,并没有发现可疑之处。正准备离开时,一名办案检察官发现档案柜下有一个仅露出一角的档案袋。他随手一拎,沉甸甸的竟然没有拉动。于是,他蹲下来从柜子底下拖出这个沉重的档案袋。打开一看,竟是一根铸好的毛金。办案检察官继续查找,最终从档案柜下找出了10多公斤毛金、100公斤毛银,价值数百万元。看到搜查出这么多“金子”,连地质二队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都吓了一跳。 

  顺着此线索调查发现,嵩县九仗沟金矿账面上只显示卖金银的数量和价值,从来不显示生产金银的数量,生产的金银是否出售、出售的钱款是否入账,都已无法查证。相关人员交代说,矿上需要用钱时就卖一部分,出售的款项根据需要入账,账外有大量的毛金、毛银等实物和出售后未入账的资金,能查清的未入账资金达300多万元。而嵩县九仗沟金矿的财务人员基本上都是地质二队的人,再加上账务人员经常变动,没人对库存实物金银详细掌握,以至于堆放在地质二队档案室的大量毛金、毛银竟无人发现。

  500余万元账外资金按分红发放给股东

  经过深入调查,地质二队时任队长肖汉甫及相关人员的两起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2009年4月,肖汉甫接替王兴民担任地质二队队长。同年7月,他与地质二队其他班子成员商议,决定让财务人员从保管的地质二队账外资金中拿出部分款项,为山水公司的股东即地质二队的职工分红。随后,财务人员将146万余元账外资金取出用于分红。8月,又以服务费、工程费名义将账外资金170万元,转到山水公司账户中。 

  2010年初,肖汉甫经与部分班子成员商议,决定从地质二队“几内亚项目部”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分红。其理由是,地质二队的人大都参与了几内亚项目,影响了山水公司的经营活动。此后,财务人员以虚列成本的方式,从地质二队“几内亚项目部”套取37.5万元美金,折合人民币254万余元,给山水公司股东分红。 

  “其实,我也知道这样转移和私分国家资产不合法,但是在大形势下睁只眼闭只眼,就这样做了。”有关涉案人员也深知这种做法不合法,迟早会出事。自2010年上半年,便积极要求上级对山水公司进行回购。2011年2月,上级同意以“一比一”比例回购山水公司股份。 

  2011年底,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的6000余万元国有资产划至山水公司,此后被迫完成退股工作,国有资产未分配给个人,有关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影响罪行的认定。最终,法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王兴民、樊克锋、耿怡智、肖汉甫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三年,其他两名财务人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王兴民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3月29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仍无结果。

  事业单位转型谨防国资流失

  “几个人一商量,便先后将500多万元国有资金直接私分给了职工,赤裸裸地将国有资产化整为零进行私分,反映了发案单位账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以及缺少内部和外部监督等问题。”办案检察官说。 

  结合在办案中发现的地质二队存在的问题,前不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向发案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发案单位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财务审计监管、杜绝账外资金、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加大外部监督力度等。 

  目前,地质二队正在努力查找自身问题,完善内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监督制约,消除这起案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吕树伟指出:“一个单位共有6人先后涉案,这起发生在事业单位转型过程中的案件,暴露出地矿行业在执行‘国退民进’的政策时走了样。” 

  吕树伟分析认为,在“国退民进”的大背景下,地矿系统企事业开始转型,虽然成立的企业从法律上确立了多元化的股份结构,但是管理模式上依旧延续了过去的地矿单位行政管理的模式,一切经营均由地矿单位决定。民营企业虽然有自己的机构,也有独立的财务账目,但人员均属于地矿单位的工作人员,各项管理也纳入地矿单位的日常管理,仅被看做是一个可以给职工办好事的机构,还是地矿单位的资产。这在地质二队甚至是很多地矿单位都存在的情况。 

  据介绍,在地质二队下辖的四个公司中,只有山水公司是地质二队职工集体入股的全民营公司。但是在管理上,地质二队把其作为一个队级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都是地质二队指派,管理上企业、事业单位不分,国有、民营不分。于是,地质二队把国有公司收益划到山水公司名下,开始了将国有资产向职工资产的转移。地质二队职工参股的山水公司,就成了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旗号私分国有资产的“影子公司”。通过这个公司,国有资产“名正言顺”地进入了职工的个人腰包;通过这个公司,巨额国资收益划入了私人公司。 

  “在当前我国事业单位转型过程中,此案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吕树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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