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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80后男子多次参与抢劫 获刑20年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5/30 14:36:11  chenping  点击:1417
日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向泽艮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泽艮(别名:向大红),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湖北省来凤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服刑于辽宁省南台监狱。因涉嫌犯抢劫罪,2011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

  2007年1月22日,被告人向泽艮与向泽敏、向泽东、罗维现(均已判刑)等人共谋后,从湖北省来凤县租乘汽车到重庆准备实施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向泽艮等人携带螺丝刀、菜刀、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重庆江北区正强纸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将保安陈华和刘明捆绑,抢走现金48万余元及两只手表、两部手机。后向泽艮分得赃款58000余元。

  同月30日,向泽艮伙同喻申松、喻家富(均已判刑)等人共谋到重庆市涪陵区准备实施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向泽艮等人携带撬棍、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车来到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的春华包装公司,准备抢劫时遇到湖北来凤县的向泽敏、田春生、田志中、向泽东(均已判刑)等人,因双方认识,遂共谋抢劫。在重庆春华包装公司办公楼将王蕾捆绑挟持后,抢走现金1400元,价值999.7元的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价值1057.74元的报喜鸟西装一件,价值87元的软壳朝天门香烟一条。

  之后,向泽艮等人又窜至相邻的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正强化石有限公司办公楼,将办公楼内的保安曾华、刘明、物流主管徐娟捆绑后抢走联想电脑主机三台、显示器三台、照相机一部,步步高DVD一台、IBM40G移动硬盘一个、索尼摄像机一台、功放机一台、手机三部、手表一块、缝纫机一台及现金225元,并毁坏保险柜三个、文件柜三套、传真机一部等。向泽艮等人在逃离的过程中将三台电脑主机、一台缝纫机、一台液晶显示器抛弃,后被正强化石有限公司检回。经估价,上述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10055.25元。

  庭审中,向泽艮提出,几次抢劫他只是望风,系从犯;没有参与2007年1月30日的第一次抢劫。其辩护人提出向泽艮系从犯;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泽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形;向泽艮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关于向泽艮辩解在抢劫案件中只是租车和望风,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理由。经查,同案人均证实,向泽艮共谋抢劫后,在抢劫中有持刀威胁、扛保险柜等行为,参与了抢劫并平均分得了赃款,且向泽艮参与抢劫的事实已经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定。故向泽艮的辩解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向泽艮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该犯罪团伙均系同乡,每一次犯罪均由各参加人共谋并共同平均出资作为费用,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只是分工不同,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在犯罪活动中作用大体相当,且平均分配犯罪所得,故不宜划分主、从犯;且该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确认。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向泽艮当庭表示不上诉。(除被告人外,其余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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