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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专挑红白喜事作案89次 10人获刑
盗窃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6/27 16:49:45  chenping  点击:1471

红白喜事走“人户”是当今普遍现象,主人家由于办事较晚一般不能将收到的现金存进银行,一些犯罪分子正是瞄准了这一点,在深夜等疲惫的主人睡下后入室盗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何某华等10人团伙盗窃一案,依法判处何某华等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至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何某华、何某荣、何某州等10人先后纠集在一起结成盗窃团伙,长期流窜于重庆綦江、江津、永川、合川、潼南、铜梁、大足以及贵州、四川等地,通过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搜寻沿线的农村办酒农户,发现目标后现实向邻居打听办酒农户的职业、时间等信息,踩好点后召集附近同伙,并就近住在作案对象旁边的旅馆,或在附近山林中等待,于深夜利用主人酒醉疲惫熟睡之机,采用撬门拗窗、薄片开锁、墙壁打洞、攀爬窗户或阳台等手段入室盗窃,先后共作案89起,盗窃金额30余万元。

  据了解,何某华等10人盗窃团伙成员主要居住在綦江和江津两地,都是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农民。2007年5月4日,何某华与何某荣等利用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刘某家办完丧事之机入室盗窃了现金18000元,商议后认为盗窃 “人户钱”机会较大,便将盗窃目标定在办红白喜事的农户。其后,该团伙开始通过分散搜寻盗窃目标、踩点后电话联系集合的方法,疯狂作案89起,盗窃现金、烟酒、手机、腊肉等钱物总价值30余万元。最终,何某华、何某荣等人于2011年3月17日准备再次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成员也先后落网。其中,何某华作案53起,盗窃金额达133820元;何某荣作案47起,盗窃金额189850元;何某州作案35起,盗窃金额158050元,周某堂作案25起,盗窃金额48600元;蒋某学作案22起,盗窃金额75300元;周某福作案13起,窃盗金额26000元;彭某全作案6起,盗窃金额1430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华、何某荣、何某州等人盗窃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团伙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以办红白喜事的人家作为对象,入室、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何某华等8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参与盗窃的被告人依不同的分工共同配合完成盗窃,且窃盗得的财物均分,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按各被告人在其所参与的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别量刑,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何某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蒋某学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周某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周某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彭某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綦某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首犯,且已将所分脏款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学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现在红白喜事的礼金越来越重,身边有大量现金的主人因为办招待事情较多,缺乏安全意识,现金一般没有及时存进银行,有些甚至晚上没有放在身边,很多犯罪分子正是瞅准了这一点,才专门挑红白喜事下手。就像本案的一些受害人,将礼金随意的放在皮包、柜子或衣服里,加上酒后睡的很沉,安全防范存在极大漏洞,应引起足够重视。作为法官,我建议:一是办酒过程中要派专人看护礼金,保证钱不离人;二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现金及时存进银行;三是客人走后要及时检查门窗,确保上锁;四是晚上睡觉时保持警觉性,将钱袋放在安全、有人的密封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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