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华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华某于1997年进入该市水泥厂(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班。2000年8月该市水泥厂改制成立邳州大运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被告人华某在该公司任现金收款会计。自1999年底开始,被告人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入的部分水泥款截留,用于个人消费及进行经营活动,并用后来截留的水泥款归还之前截留的水泥款,至2001年2月20日案发时,被告人华某截留未归还的水泥款共计47447.3元。同时,被告人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案发当日,将收入的79000余元水泥款携带潜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挪用本单资金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人已帮助退交全部赃款,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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