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辽宁某“集团”董事长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原来,2010年下半年,天长市某企业老板嵇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睿鑫国际实业集团董事长罗强,“罗董”是搞房地产开发的,很有经济实力,声称集团下的沈阳德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建造100余套别墅,取得了嵇某的信任。2011年8月11日,“罗董”以急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向嵇某借款50万元,并承诺到约定还款期限后,除偿还本金外,还送嵇某别墅一套。嵇某信以为真借给了他。“罗董”立即将该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嵇某向他索要借款时,“罗董”向嵇某出具了50万元的兴业银行转账支票。嵇某来到银行解付支票时被告知转账支票的账户上只有几块钱,并且这张转账支票版面早在2010年3月1日就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停止使用了。嵇某这才知道被骗了,原来沈阳德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既没经营,也没财务账目。而辽宁睿鑫国际实业集团根本就没有注册。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罗强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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