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垄断生猪收购市场的目的,进而雇凶伤害竞争对手,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8月5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自2003年被告人曾某与黄某、杨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广安区石笋镇合伙收购生猪,并欲垄断石笋的生猪收购市场。2004年9月,石笋镇亮垭村村民蒋某在亮垭村一带收购生猪,被告人曾某与黄某等人知道后,便商议要收拾蒋某,并由刘某负责落实。后刘某去寻找蒋某的住处,被告人曾某便用摩托车带刘某前往。2004年10月2日晚,刘某邀约社会闲杂人员将蒋某砍伤。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鉴定,蒋某之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一直潜逃在外,在清网行动中,曾某于2011年10月2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蒋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蒋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某起了协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据此,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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