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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智昏卖“人情” 私购假证“惠”村民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8/9 9:41:59  chenping  点击:1534

身为一村之主,本应做遵纪守法的典范,维护和修复乡风文明、淳朴诚信的社会关系。不料,有这样一位走火入魔的村支书,为了“方便”群众,“恩惠”邻里,居然瞒天过海、擅作主张,私自联系购买伪造的、虚假的证件,全然不顾合法的组织机关的威信,充当起“地下政府”“第二民政局”的职能,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村干部弄虚作假案,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永斌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黄永斌原系重庆云阳县盘龙镇龙水村支部书记,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9月间,其人先后向村民王素兰、熊庆友、余慧兰三人提供假《结婚证》、假《独生子女光荣证》。当事人凭借这些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登记,申请计划生育补助等,引起一些群众的不满。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黄永斌承认这些证件是他从地下变造、贩卖假证的人员手中购得的,其印章也是他安排私刻公章加盖的,先后以此效仿向村民“办理”出《结婚证》1本,《独生子女光荣证》2本,收取工本费150元。公诉机关指控,黄永斌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身为村干部,性质恶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云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永斌明知《结婚证》、《独生证》等证件须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核发,具有行政效力性、严肃性,却故意伪造交与他人使用,主观上明知故犯,客观上已实施行为,犯罪要件均存,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永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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