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盗窃罪定罪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他量刑标准也作了相应提高。
“除了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三种情况之外,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不再按照犯罪处理。”
对于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将被劳动教养。
原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1998年4月10日)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点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000元以上。
新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辽公适【2010】28号)(2010年2月24日)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点15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点7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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