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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路政逆行执法造成三死五伤案宣判
执法人员犯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8/31 14:37:19  chenping  点击:2862
 两名路政执法人员违规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拦截货车执法,从而引发三死五伤的严重事故。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滥用职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马骏、叶永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南宁路政执法支队南环大队路政员,叶永新为副大队长。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晚,作为带班领导,叶永新带领马骏等3名执法人员在南环高速公路玉洞收费站开展治超执法工作。同日22时许,得知有四辆货车停靠在距前方玉洞收费站入口匝道600米的应急车道内的情况后,在叶永新的默许下,马骏驾驶路政执法车沿应急车道逆行前往处置。停在后面的第四辆大货车司机害怕被处罚,便驾车向左打方向行驶至行车道欲离开,马骏仍逆行驾车与大货车对向行驶;大货车司机见状便打灯变更至超车道,马骏亦驾车变更至超车道,最终将大货车逼停在超车道内。

  此时,恰有被害人驾驶的小客车行至该处,追尾碰撞停在超车道内的大货车车尾右侧,车辆失控后又与停靠在右侧应急车道内的大货车左侧后部相碰撞,造成小客车严重毁损,车上3名乘客当场死亡,5名乘客受伤的严重后果。

  后经交警认定,马骏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拦截行驶的车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大货车司机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案看点】

  一、路政人员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执法,与事故发生有无因果关系?

  在今年3月20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马骏及其辩护人称: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货车司机的违法行为和两被告人逆行上高速公路执法,间接原因是相关执法部门对执法工作监管不力。马骏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叶永新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马骏将路政执法车从应急车道开到行车道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其第一次逆行和第二次逆行没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其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警部门的两级认定书认为,被告人马骏驾车在高速路上逆行拦截行驶的车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大货车司机不担责。

  二、被告人是涉嫌滥用职权,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马骏、叶永新均认为,顺行到达将绕行太远、时间太长,不利于及时查处。在叶永新默许下,马骏驾车沿应急车道逆行至第一辆货车前,由叶永新下车对停靠车辆进行检查。为配合叶永新执法,马骏打开警灯将车开出应急车道沿行车道继续向前逆行。此时,第四辆大货车司机看到有车逆行过来,以为是交警查车,害怕被处罚,便驾驶大货车向左打方向行驶至行车道欲离开,马骏亦驾驶路政执法车与大货车对向行驶;大货车司机见状便打灯变更至超车道,被告人马骏亦驾车变更至超车道,最终将大货车逼停在超车道内。据此,公诉机关认为马骏滥用职权,造成三死五伤、车辆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良庆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马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叶永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作为受广西交通厅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高速公路管理职权的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了《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治超工作只能在收费站入口、服务区进行流动检测、检查”之规定,超越职权进入高速公路治理超载检查,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在高速公路逆行检查车辆。其行为共同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骏在被告人叶永新下车后,将车驶入行车道第二次逆行,此时他已看见第四辆大货车驶入行车道,亦看到该车后面有来车的灯光,仍逆行拦截行驶的大货车并将大货车逼停,致使后面来车与大货车追尾,造成三人死亡五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明知在高速公路逆行拦截车辆可能会导致车辆追尾事故的发生,并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被告人马骏的逆行行为分别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不同的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永新作为带班领导,带领马骏逆行进入高速公路执法,疏忽对被告人马骏的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永新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马骏犯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准,法院予以纠正。

  关于马骏的辩护人提出马骏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大货车停靠在紧急停车道也有过错,大货车司机应当预见后面有来车仍变道行驶是违章,马骏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交警部门的两级认定书均已认定大货车停靠在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道上属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大货车司机从紧急停车道驶入行车道,在马骏已在行车道上逆行的情况下,他唯一能选择的只能变更到超车道,法律没有禁止行驶中的车辆变道,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大货车司机变更到超车道时马骏亦变更到超车道将大货车拦截逼停。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叶永新于事故发生后报警,被告人马骏按交警部门通知接受调查,两人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均未如实陈述,隐瞒逆行行为,他们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判后余思■

  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路政人员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执法造成三死五伤一案,从事故发生时起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及社会各界代表百余人旁听了庭审,在百度网的相关搜索结果达到了18万余条。

  看着旁听席上的不少人是自己曾经的同事,二被告人都表现出了深深的悔恨之情,“辜负了党和国家的培养,愧对了家人的期待。”

  “这些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十分艰辛,可为了及时查处涉嫌违规的大货车,一时的违法执法却造成了严重的事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更加依法依规执法。”一位旁听者庭后对记者说。

  相信,本案对参加旁听的路政执法人员烙下了深刻的印记。不提经济利益,也不说特权思想,我们愿意相信被告人上路执法是为了排除隐患的良好初衷。然而,我们必须反思,他们采取了自己明知的违法方式去执法,最终不管是否符合愿望,却让无辜者付出了血的代价。诚如他们自己所承认的,本是去排除隐患的,结果却带来了隐患。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任何完备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遵守,特别是得不到执法人员的依法执行,法治社会将无法治可言。法条不能成为白条,依法执法更不能成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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