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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08/10/28 16:07:06  zhang  点击:224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 刑法 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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