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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死刑辩护  加入时间:2013/1/24 10:43:41  rbqls  点击:2713
      死刑复核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是在一审二审程序之外对死刑案件规定的特别监督程序,是严格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必要的程序保障。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
国家不是杀人机器,没必要在剥夺人的生命方面表现得特别有效率,许多国家尊重生命的方式是废除死刑。我国还不宜完全废除死刑,但确立了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已初见成效。法院适用刑法剥夺人的生命应慎重。严格按审判和死刑复核程序办案固然是慎重,完成这个过程花费时间的多少,也是衡量是否慎重的重要指标。有些死刑案件,审判、复核程序走得太快,不仅体现不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甚至给人造成生命没足够价值的感觉。
      死刑复核为是否适用、执行死刑的最后关口,可谓是生杀大权在握,复核人员权力不可谓不大。而大权必须配以重责,体现司法管理权责一致原则,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落实到“以责任约束权力”的具体操作制度当中,从而避免有权无责,或者杀的反正不是自己的脑袋而根本不负责任,甚至草菅人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司法权责统一问题:首先是独立死刑复核。每一个复核人员,无论是“承办”也好,“协办”也罢,都必须本着司法良知,认真工作,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形成真正属于自己的必须杀、应该杀、可以杀、不能杀等具体的意见与理由,并在复核决定书上必须将每一个死刑复核人员的具体意见、理由或依据写明,杜绝看领导眼色行事、顺社会舆论定性、随主观好恶办案现象;而最终复核意见的形成,也是基于每个独立意见作出的真正视野开阔(除听到死刑复核人员独立的、尤其是不同的声音以外,还应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论证严密、依据充分的合议意见。如此,使死刑复核合议有“议”可“合”、名副其实,而不至于蜕变为“复核附议”。
      关于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复核组织,对复核的内容、方法,复核后的处理,复核的期限并未作出相应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立法上的欠缺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既然《刑事诉讼法》肯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必要,那么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实施,如何操作应当作出具体的规定,更应当体现其作为程序性规定对于保证实体部分适用法律正确的价值。http://www.liaoning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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