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死刑辩护 > 死刑复核律师
死刑复核律师
 
死刑辩护  加入时间:2013/4/17 11:12:57  rbqls  点击:2660
                                           死刑复核律师
 
     第一部分 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与特点
     一、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   

    关于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目前在学术上没有标准统一的定义,我个人将其简单概括为:死刑复核律师是指接受已被中级法院及高院法院一二审判处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被告人本人及家属的委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争取被告人的死刑不被核准的律师。

    死刑复核律师仅特指在最高法院承办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律师,不包括被判处死缓而在高级法院复核的律师;由于被判处死缓而在高级法院复核的案件同样是二审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因此此阶段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死刑复核律师。

    二、死刑复核律师的特点:

    1.案件的当事人特指只能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在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不适用。因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其死刑复核权在省一级高级法院,目前的现状往往依然是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这种情况下律师无法承办独立的死刑复核业务。

    2.只能是委托而不能是接受指派: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法律援助的指派。

    3.案件的受理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包括省一级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况。
 
    4.死刑复核律师所提供的不是辩护,而是类似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没有检方的指控,没有指控就没有辩护,而是内似于最高法院内部的行政核查程序。

    死刑复核律师作为一种独立新兴的专业律师的真正起源应源于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正式收归最高法院之后。我在2007年初接收《法制日报》记者的专题采访时首次提出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我首次预言提出:随着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律师业中将会产生一批专业从事死刑复核业务的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程序为死刑复核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和智慧的舞台,而死刑复核程序因为有死刑复核律师的参与而将会更加公正。

    第二部分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

    死刑复核业务并非人们想象中那样高不可攀、高深莫测,年轻律师也可以涉足死刑复核业务,迅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

    死刑复核业务源于最基本的刑事辩护业务,又高于刑事辩护业务,其所涉及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专业性极强,所涉及的知识面相对较为单一,新律师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相关知识及技能迅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

     1.死刑复核业务不需要涉外业务所需要的外语专业背景;

     2.死刑复核业务也不需要具体医疗事故、房地产、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业务所需要的相关知识背景;

     3.大多数律师的基本素质经过学习训练后都能在短期内成长为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因此,年轻的新律师能在短期内通过自学熟练掌握操作此项业务!

    那如何才能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呢?

    成长为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的“四步曲”:

    第一、“法规关”:通读研究死刑复核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第二、“理论关”: 学习国内最基本、最前沿、最顶端的死刑理论及辩护技巧,认真通读目前一流的死刑研究专家关于死刑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了解其关于死刑的最新观点。

    第三、“案例关”:研读各类典型死刑案例:

    通读大量的死刑案例——《刑事审判参考》,通过《刑事审判参考》及人民法院网及《法制日报》、法制网等收集,不研究过300件以上死刑案件的律师,是很难胜任死刑复核业务的。

    第四、“实战关”:

    任何律师业务都是实践性操作性极强的业务,法律的价值与生命来自于经验而非逻辑,死刑复核业务离不开“师徒式”的传帮带学习,跟师傅的学习具体的操作技巧。最好是是有机会协助死刑复核律师办理三起以上的死刑复核案件,研究其具体的死刑复核卷宗。

    希望有更多的新律师能通过以上四步的学习和修练,迅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
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权以及在会见过程中的作用:

    在三年多来我所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我先后到过的全国几十个各级看守所会见死刑犯时,并没有遇到过任何麻烦,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二审判决书、死刑复核程序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的看守所都顺利地安排让我会见,并未遇到麻烦和刁难。因此,“会见难”的问题在死刑复核阶段并不明显。那我们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1.虽然死刑复核程序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律师一定要会见被告人,但我认为最好尽量要把握住会见的机会,特别是没有代理过二审而独立代理死刑复核程序的应尽量会见,从而提高死刑案件的不核准率。

    2.应尽量争取赶在死刑复核法官提审前会见被告人。绝大多数案件死刑复核法官都要亲自提审被告人,最高法院内部要求承办法官原则上都应当提审被告人,特别要核准死刑的案件。而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都会在阅卷后才去提审被告人,这就为律师赶在法官之前会见被告人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

    3.而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死刑复核律师,应当能够预测到法官将在提审中会讯问被告人主要问题,律师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教被告人回答法官讯问的确较为“标准的答案”,以争取提高改判率,而实践中,确有不少复核案件都是法官通过提审被告人才确定或坚信不核准死刑的。

    4.应通过会见帮助死刑犯树立起希望和信心,配合司法工作而不抵抗司法机关工作。实践中,有些死刑犯因为一二审二次都判处死刑后而已完全绝望,以绝食或闹事来对抗看守所的管教,也拒绝配合其家属为他请的复核律师的工作、更不愿配合死刑复核法官的提审。而在会见时律师应向其释明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争取在复核程序中能不核准而获得生路。而事实上现在死刑复核程序掌握得是比较严格的,有一些小小的理由都有可能导致案件不被核准。实践证明在面对法官提审时做好充分的准备能够大大提高不核准的可能性。
http://www.liaoninglawyer.net/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上一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下一条: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简介
没有相关信息
不良信息举报 网警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