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诉讼常识 > 辽宁省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落户政策
辽宁省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落户政策
 
诉讼常识  加入时间:2008/10/28 21:46:23  xiaojiang  点击:2723
     从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辽宁省公安厅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公安局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发挥公安机关在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使农民工在我省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构建和谐辽宁事业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通知》提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在解决农民工落户的问题上进一步放宽政策,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优先准予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落户。农民工在长期就业和居住的城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的户口迁移到就业和居住的城市。其中农民工被评为市级以上的劳模、先进工作者和具有高级技工、技师以上的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住房面积和标准的限制,应优先准予落户。农民工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在其他地区暂住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应当申领《暂住证》(《居住证》),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的农民工,在就业、子女上学、报考公务员等方面应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享有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蒙骗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别注意保护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权益情况的监督,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与劳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和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等情况,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继续做好乡镇地区的校园内部及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加大乡镇中寄宿学校的学生公寓、宿舍的防火、防盗、防不法分子侵入的安全保卫工作,使农民工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安心地生产、生活;要认真做好对农民工的统计工作,给国家及社会各界提供准确的农民工信息。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上一条:已经没有了
下一条: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否负刑事责任
没有相关信息
不良信息举报 网警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