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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常识  加入时间:2010/1/21 12:30:44  c-p2008  点击:2841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有权了解为正确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案件情况;同一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有权共同写出一个鉴定结论,也有权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结论。鉴定人有义务出席法庭,并有义务回答有关人员依法提出的问题;鉴定人必须客观全面地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翻译人员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翻译人员应按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进行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故意弄虚作假的,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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