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就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形成会谈纪要,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
死刑案件涉及生命权的予夺,应当尽量提高程序正当化程度。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实现司法公正之路,实体公正自不待言,程序公正的意义就在
于,正义不但要被实现,还要以一种被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待死刑这种“人命关天”的极刑,进行更多的程序保障,其正当性不言而喻。
保障的方式,就是要从控、辩、审三方都要进行更多的限制和提高,来保证慎之又慎。
检察院有权参与、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等,更加体现我国司法机关设置中的权力制衡作用。更有学者建议,还可以采取增加合议庭人数,来保证更多法官去用各个角度思考,以期得出更加确信的结论。
死刑一旦误判,则 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对死刑案件应采用最高限度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即通常所说的,把案件办成“铁案”。只有对抗诉理由的重视和反复研究,才可以提高对死刑裁判的证明要求。
纪要还有一点就是,各高级法院应当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死刑的反复核定,肯定会增加司法成本,如果这种成本没有相应的财政保障,那很可能流于形式,因此必须指出的是,只由地方财政提供预算保障,恐难保证全部到位,应多渠道筹集相关费用。
来源: 许海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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