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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公然抢劫杀害业主 歹徒终审被判死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1/24 19:03:34  c-p2008  点击:1300
   1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居民小区内公然抢劫杀害女业主的抢劫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判处被告人李新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

    2008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新杰与其女友蒲某从宝鸡来到西安,后租住在西安市灞桥区张一村。同年3月初,李新杰因钱已花完而产生抢劫之念。3月6日晚20时许,李新杰从租住处前往灞桥区纺织城伺机作案。后在纺正街发现正从利安商厦电信收费营业厅关门准备下班回家的孙卫林,即尾随其后。当孙卫林行至陕西五环集团民主北坊小区7号楼下时,李新杰从背后用手捂住被害人孙卫林的嘴,将孙摔倒在路旁台阶上,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在孙卫林的颈部、头面部等处连捅数刀,抢走被害人天时达T088+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孙卫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西安中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新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新杰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新杰公然在居民小区内,以持刀捅刺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并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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