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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程给人高额回扣 单位行贿被判罚金百万
 
经济犯罪  加入时间:2010/2/1 10:11:46  c-p2008  点击:2184
   在承揽工程过程中,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主任李某代表单位向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高额回扣。1月29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3年9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期间,在河南承揽高速公路机电设计、监理等工程过程中,为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后11次向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齐邓林(另案处理)行贿85万元。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向受贿人行贿的85万元中有50万系延续李某在任以前其办事处与河南高速公路开发公司相关部门所签合同,而给予受贿人的,因此不应由被告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查,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及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人民币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后与事实相符,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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