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被告人刘招华伙同他人在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试制毒品安非他明。1996年6月,刘招华制出15千克安非他明,并让陈文印(另案处理,已判刑)联系买主。同年7月5日中午,陈文印携带其中5千克安非他明在福州市与他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缴获的安非他明含量为45%。
1998年5月,被告人刘招华与陈炳锡(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商议,由刘招华提供制毒技术并负责生产,其他人提供资金,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之后,陈炳锡出资租赁了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一工厂作为制毒场所。同年5至6月,刘招华、陈炳锡分别纠集人员共同生产甲基苯丙胺约300千克,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
同年9月初,刘招华、陈炳锡密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制毒工厂,刘招华负责生产和运输,陈炳锡负责出资和销售,利润平分。1998年10月至次年10月间,刘招华指挥他人在其租用的银川市新城区一农药厂制造出大量甲基苯丙胺,并分批运到广东省广州市、普宁市等地交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199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查获了从银川市运来的甲基苯丙胺554箱,净重11080千克。同时,陈炳锡指使他人将一部分质量较差的甲基苯丙胺由广州市运至普宁市进行加工。同月18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一毒品藏匿点搜出86包白色粉末状物体,缴获甲基苯丙胺41袋,净重1280千克。
1999年10月,刘招华将在银川生产的部分原料、甲基苯丙胺液体及设备运到其在上海市购买的一处厂房。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制毒设备与214桶液体(桶容积为200公升),除7桶为柴油、机油外,其他液体成分为甲苯、甲胺、乙醇、丙酮、甲基苯丙胺、1-苯基-2-丙酮及其混合物。
综上,刘招华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12660千克、安非他明15千克,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安非他明5千克,刘招华获利约3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招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刘招华跨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所制造的毒品大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招华判处并核准死刑。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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