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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种香菇走上致富路 滥伐林木误入犯罪途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2/24 10:07:45  c-p2008  点击:1404
   2月21日,陕西洋县人民法院对违反森林法,先后多次滥伐林木,且数量巨大的丁贵(化名)滥伐林木一案,依法作出判决。

    家住洋县秧田乡野庙沟村四组的村民丁贵,2004年购得该组集体荒山。2007年12月,丁贵以同组村民庞某、莫某的名义在秧田乡林业站办理集体林木采伐证2份,材积10立方米,于2007年12月雇请槐树关镇阳河村张某等人,在其购买的集体林黑湾坡上砍伐青㭎木,截成1.5米长的木材3163节用于点种香菇,经现场检尺,砍伐原木材积65.506立方米,超伐55.506立方米。此后,丁贵又于2008年以自己名义和父亲、儿子及其他村民名义办理集体林采伐证5份,采伐原木材积89.416立法米,超伐64.406立方米。同时在本组村民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先后于2007年12月、2008年12月办理了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他人到蒙某的自留山上砍伐青㭎木,两年内在蒙某的自留山上砍伐原木材积150.7015立法米,超伐140.7015立方米。案发后,丁贵夫妇多次向曾为其砍伐过青㭎木的张某等人施加压力,不让说真话,并称其在村民孟某自留山上砍伐青㭎木系受雇于蒙,后经查实,此行为并非受雇于蒙某,而是丁贵本人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贵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共计260.6235立法米,折合立木蓄积521.24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其辩解称受雇于蒙的行为民,经查证系本人行为,故其辩解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丁贵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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