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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广告公司总监 因职务侵占获刑罚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2/24 10:10:37  c-p2008  点击:1312
    曾担任北京大唐印象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总监的被告人陶锦利用职务便利,冒用其它公司的名义私下与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侵占公司广告费80余万元。日前,29岁的陶锦被海淀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陶锦利用其担任北京大唐印象广告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大唐公司”)营销总监,负责《越野世界》杂志广告营销及市场推广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冒用其它公司的名义私下与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越野世界》杂志为铃木汽车做广告,并将客户交付的应支付给大唐公司的广告费人民币82万余元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07年10月间,被告人陶锦以北京人为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名义与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在《越野世界》杂志给铃木汽车做广告。之后,被告人陶锦将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折抵广告费的一辆超级维特拉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748.72元)据为己有。

    2008年1月间,被告人陶锦以北京大众影音广告有限公司名义与铃木(中国)投资公司的广告代理商东鲲(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在《越野世界》杂志给铃木汽车做广告。之后,被告人陶锦将东鲲(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支付的588000元支票在其他公司变现后据为己有。

    2009年1月13日,被告人陶锦在其单位工作人员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同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陶锦在招商银行帐户中的赃款人民币395951元予以冻结。被告人陶锦到案后,在其家属协助下已将涉案超级维特拉轿车及赃款人民币16万元退还给北京大唐印象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大唐印象广告有限公司表示除冻结在案的赃款外,不再追要剩余赃款,并对被告人陶锦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锦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并侵占本单位应得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陶锦在公司将其约至单位办公室了解其私截公司钱款之事时,虽然最初其并不愿意承认,也不愿意配合公司解决相关事宜,但最终其还是向公司承认了侵占公司财物的罪行,并能自愿听从单位安排,在单位工作人员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且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看出,其一到公安机关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期间,其人身与意志未受到其他外在强制,在客观上确实是一种自愿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表现,可以视为主动投案。鉴于其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考虑其系初犯,归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协助下积极退赔了大部分赃款、赃物,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锦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与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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