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金明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与其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并罚,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罚金8000元。
被告人钟金明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在其服刑期间,其盗窃团伙成员相继被抓,侦查机关从而发现正在服刑的被告人还犯有盗窃罪。2009年4-9月,以盘古山杨永军、杨检连等为主的犯罪团伙时分时合,在赣县、于都进行盗窃摩托车犯罪活动,所盗摩托车大部分已销往由杨永军联系的广东揭西。在团伙犯罪中,被告人钟金明参与盗窃摩托车三辆,总价值11075元。所分赃款被其挥霍。
于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金明在团伙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金明犯盗窃罪系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发现,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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