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亦龙在教师任职期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犯有以下罪名:(一)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谭亦龙本系老师,在担任宁乡县教师进修学校会计期间,2008年3月17日至6月30日期间,先后四次以付借款、往来款、还贷的名义填写现金支票,从宁乡县教师进修学校帐上挪用公款45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和偿还个人债务。(二)贪污罪:2008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谭亦龙利用担任宁乡县教师进修学校会计的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帐、冒领、虚报等手段非法占有学校公款共计95.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亦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亦龙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其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挪用公款犯罪减轻处罚;亦如实供述了部分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如实供述的部分贪污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系初犯、偶犯。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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