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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合同收取87万元被判12年
 
经济犯罪  加入时间:2010/4/9 11:13:44  c-p2008  点击:1964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理查明,2008年1月,被告人刘某与常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津市市文化馆《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刘某成立项目开发工程部,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刘某出具该项目工程法人委托书,刘某全权负责开发事宜。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间,在未获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授权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冒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他人重复签订3份项目施工合同,合计收取合同保证金87万元。刘某收取的合同保证金仅有一小部分用于项目开发,其他部分被其以买小轿车等方式挥霍、隐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后挥霍、隐匿收取合同保证金,具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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