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院12日对重庆7.13茂业百货杀人案被告人邹鸿成执行死刑。
2008年10月,邹鸿成在四川外语学院学习期间与女生杨诗雅相识。在追求杨诗雅的过程中,邹鸿成对杨与其他异性往来等事情不满,遂产生报复之念。2009年7月13日下午1时许,邹鸿成与杨诗雅约定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业步行街茂业百货见面。见面后,邹鸿成提出吃午饭遭到杨拒绝,邹鸿成遂心生怨恨。邹鸿成乘杨诗雅不备掏出事先购买的两把尖刀,对杨诗雅头部、颈部、手部等处砍、刺数十刀,致杨诗雅当场死亡。
同时,法院还查明邹鸿成于2008年3月22日在南岸区家中,强行与为其补习功课的家庭女教师付某发生性关系。2009年10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邹鸿成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邹鸿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邹鸿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强奸罪,其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同时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邹鸿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