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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九千元被判一年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6/7 13:44:55  c-p2008  点击:1631
 12月22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淑荣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淑荣向峡江某饭店老板周某提出“借”2万元钱,不管有还是没有钱都要“借”,遭到周某的拒绝。第二日晚上,陈淑荣来到周某家中,扬言不借钱就要将肖某的饭店营业不了。6月15日,陈淑荣又打电话威胁周某,威胁如不给钱就要他砍他一家,周某出于害怕,不得已在6月22日按照陈淑荣的要求,在其银行卡上存了9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淑荣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淑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勒索他人现金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淑荣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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