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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元公交车票,获有期徒刑

法律新闻 加入时间:2010/6/22 14:35:10 来源:c-p2008 访问量:1511
 
   高某从丰城坐客车去白土,在车上与售票员黄飞平因少付1元的票价问题发生争吵。当客车途经小港镇一村庄时,黄飞平叫司机停车,之后要高某下车,被高某拒绝。此时,与黄飞平同村的“海海”上车帮忙拖高某下车,高某便从身上拿出一把钢刀,黄飞平和“海海”见状将刀夺下后,把高某强行拖下车。尔后,黄飞平等人在路边对高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高某伤势为重伤乙级,构成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飞平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成年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飞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