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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150余万元 被判14年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7/15 12:13:14  1  点击:1335
 2006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瑞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解先生、潘先生宣称其本人为中国新农村建设基金会主席,虚构通过该基金会专家委员会的审核,可以帮助被害人解先生、潘先生在运作全国重点建设小城镇相关项目中获取国家巨额贷款,并从中盈利的事实,然后以办理该贷款事宜需要支付规划设计费、专家考察费等名义,在海淀区先后骗取被害人解先生、潘先生人民币158.81万元。

    2008年1月13日,被告人杨瑞灵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杨瑞灵用赃款购买的别克GL8型汽车1辆及赃款人民币20万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其中赃款人民币20万元已于2008年4月8日先行发还给谢某及被害人潘先生,别克GL8型汽车现扣押在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瑞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杨瑞灵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杨瑞灵在公安机关供述其诈骗被害人解先生、潘先生财物的动机是由于其本人所经营的北京农建咨询服务中心缺乏运营资金所致,而其本人的供述与被害人解先生、潘先生的陈述以及银行汇款凭证亦能证明所骗取资金均流向杨瑞灵个人、北京农建咨询服务中心或是该中心所租用办公场所出租方的帐户。由此可见,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仅证实了被告人杨瑞灵在公安机关供述内容的客观真实,而且也合理解释了杨瑞灵实施诈骗的动机何在;其次,国家发改委出具的证明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所谓“国家可向符合条件的全国重点建设城镇发放贷款资金10亿元”一事纯属子虚乌有,公安机关所起获涉案文件中提及的贷款程序完全不可行,而被告人杨瑞灵在公安机关亦供认此事系其编造;最后,被害人解先生、潘先生的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杨瑞灵正是以“国家可向符合条件的全国重点建设城镇发放贷款资金10亿元”为诱饵引诱被害人解先生、潘先生参与根本无法获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合作项目,并以先行垫付所谓规划费、考察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出资的事实。综上所述,被告人杨瑞灵对其所犯罪行虽百般推脱,但控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杨瑞灵诈骗被害人百余万元巨款这一事实,故法院对其无罪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但由于被告人杨瑞灵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绝大部分尚未挽回,故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亦酌予体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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