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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遇保安抢劫,保安获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7/22 14:14:52  1  点击:1376
    被害人张先生到北京通州某一物流公司保安值班室内推销手机。被告人韩巍对其进行威胁,向其索要手机,张先生无奈只好给他FORY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元,及alpha牌N89型手机各1部。但在张先生要求韩巍还其手机卡时,韩巍突然对他拳脚相向,并将其拉进保安宿舍内进行殴打,致其脸上血流不止。不仅如此,韩巍继续向张先生索要手机,张先生大声叫喊仍无法脱身,被韩巍抢走其大显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元,后张先生趁机跑离保安值班室,随后报警,韩巍被查获,赃物已扣押并发还。经诊断张先生上唇、右眉弓皮肤裂伤,左鼻骨骨折,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该案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问题经法院调解解决,即由韩巍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和财产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11 000元,现已执行完毕。

    庭审中,韩巍本人辩称其没有抢劫他人手机的故意,只有殴打他人的故意。而其辩护人意见为,韩巍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韩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韩巍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韩巍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故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韩巍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韩巍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韩巍在到案过程中始终配合公安机关的情节,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韩巍酌情从轻处罚。 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巍犯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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