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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同学加入传销致其丧命被判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8/5 9:04:05  c-p2008  点击:1257
   被告人腾德友、祁家声系传销人员,2009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腾德友以到新余进行房地产管理和销售为由,将受害人沈杨轩骗到新余,将其带至新余市城南东风菜场一出租房703室非法传销窝点,由被告人腾德友、祁家声等人采取拉扯、劝阻等方式阻止受害人沈杨轩离开。至11时30分许,受害人沈杨轩在离开无望的情况下,从七楼爬窗试图逃离,不慎坠楼身亡。

    二审法院认为,腾德友、祁家声无视国家法律,将受害人沈杨轩骗到新余后,为达到使受害人沈杨轩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受害人沈杨轩的人身自由,并致受害人为逃离不慎从七楼摔下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无不当,故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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