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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被判12年
 
经济犯罪  加入时间:2010/8/11 13:07:51  c-p2008  点击:1921
   被告人刘某与常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津市市文化馆《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刘某成立项目开发工程部,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刘某出具该项目工程法人委托书,刘某全权负责开发事宜。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间,在未获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授权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冒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他人重复签订3份项目施工合同,合计收取合同保证金87万元。刘某收取的合同保证金仅有一小部分用于项目开发,其他部分被其以买小轿车等方式挥霍、隐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后挥霍、隐匿收取合同保证金,具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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