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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药店案宣判 主犯获刑十五年

法律新闻 加入时间:2010/8/19 9:23:25 来源:1 访问量:1968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对持枪抢劫“一心堂”店主的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云东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被告人王科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被告人胡隆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05年,被告人王云东非法获得自制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子弹九发藏匿于家中。2009年7月,王云东因无钱吸食毒品,遂产生抢劫盐津“一心堂”药店店主杨某之念。2009年8月4日,王云东携带手枪潜至盐津,邀王科明一道实施抢劫。次日上午10时许,二被告人窜到杨某及其员工在盐井镇坪街“一心堂”后面的住处,敲开门后用刀架在杨某之妻毛某脖子上,将毛某手脚捆绑,并用衣服封堵其嘴,带上口罩、手套后在毛某卧室内翻找到手机两部、项链一根、银行卡两张,威逼毛某写出银行卡密码。此景被员工彭某撞见,王云东、王科明扭遂与其扭打,二被告人用手枪和水果刀将彭某控制并将彭手脚捆绑起来。王云东将手枪交给王科明,由王科明对毛、彭二人进行看守,自己持银行卡欲领取毛某夫妇的存款。王云东出门即遇到回家的杨某,王云东将杨某骗入室内,杨某见毛某被捆绑,迅速进入另一间卧室并从窗口逃出。二被告人见事情败露,遂带上手机、银行卡及项链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云东、王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持手枪和水果刀等凶器对受害人进行捆绑、威胁,劫取公民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云东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小口径运动手枪,其行为还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王科明在逃跑过程中,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还构成盗窃罪,对二被告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胡隆元明知二被告人系实施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构成窝藏罪,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王云东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罪名不准确,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