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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原油,判决罚金三千元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8/19 9:24:15  1  点击:1416
2009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伙同楚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机动三轮摩托车,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92—116注水井。将该井井口上部的堵丝卸掉后盗窃原油698公斤,价值1670余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3月7日审结一起盗窃案,武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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