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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手伸向同宿友 学徒获刑一年半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9/1 12:53:17  1  点击:1400
被告人华国庆在武宁县鲁溪镇平生理发店内学徒,2010年1月29日中午,在卧室吃饭时,发现刘某床头柜内有一女式粉红色手提包,手提包内有一红色小包,感觉像金银首饰,便将其盗走。该包内有男女金戒指各一枚、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被告人华国庆窃取后将首饰卖给了位于武宁县城的两家金银首饰加工店,共获利6370元。经武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物品价值765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华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华国庆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华国庆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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