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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收购赃车 付代价拘役四月

法律新闻 加入时间:2010/9/7 12:03:00 来源:1 访问量:2646
 
晚上20时许,阳某平、阳某彪(两位均已判决)来到攸县某医院门诊部旁,由阳某彪望风,阳某平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曾某的一辆男式摩托车盗走。次日,被告人刘某明知该车是盗窃得来的,仍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摩托车。后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96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曾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