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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农民放枪吓唬他人领罪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11/3 13:09:35  liuying  点击:1458
 
作者: 蒋茂玉 刘锦云    发布时间: 2010-11-03 09:45:53



    2010年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秦求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秦求春,今年46岁,家住全州县安和乡安和村。2010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秦求春听说本村村民秦某在外讲其家人的怪话,便到秦某家门前与秦某夫妇发生争吵,被告人秦求春为吓唬对方,回家持一支鸟枪走到本村道路上的小桥边朝天放一枪。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当晚赶到被告人秦求春家中搜缴其鸟枪一支,并将被告人秦求春拘传归案。经检验,该枪支能正常击发。

    被告人秦求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求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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