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盛习松,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程葳,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解明栓,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解旭,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万山,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东升,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刘聪,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06年10月,被告人盛习松注册成立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在上海市金沙江路1340弄A区10号楼中国移动怒江数据中心及安徽省马鞍山市等地架设服务器,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盛习松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为牟取非法利益,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盛习松先后雇佣了被告人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杨东升、刘聪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99号安高城市天地小区A2-519室该公司内,利用公司的网络资源,开设了多个手机色情网站,由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杨东升等人分别进行操作、管理,网站提供色情淫秽的图片、文字,供他人浏览观看,以增加电子商务信息、广告的点击率等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所得由盛习松与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等人按7∶3比例分成。
被告人刘聪于2009年5月初受雇于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将41篇淫秽小说提供给杨东升,经杨东升管理的手机色情网站,供他人浏览观看。
案发后,经鉴定:程葳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53366件、淫秽小说3368篇;解明栓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41287件、淫秽小说1413篇;解旭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15528件、淫秽小说2287篇;万山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53224件、淫秽小说298篇;杨东升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40002件、淫秽小说97篇;刘聪提供的41篇淫秽小说,在杨东升负责管理的网站上点击数总计为114814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习松作为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牟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杨东升、刘聪,利用互联网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盛习松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各人均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且盛习松、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杨东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刘聪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盛习松在负责经营管理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先后雇佣程葳、解明栓等六人利用互联网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违法所得按7∶3的比例分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六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据各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参与犯罪的时间、非法获利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盛习松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程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解明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解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万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杨东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