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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工人作伪证骗130万元 男子获刑3年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11/9 9:32:33  liuying  点击:1409
 
作者: 牛莉    发布时间: 2010-11-08 16:17:36



    通过起诉自己所挂靠的华兴公司,双流男子蒋某获赔工资款130余万元。就在法院强制执行完这笔款项后,发现蒋某其实是指使手下工人作了伪证,骗取工资款。

  日前,蒋某被判妨害作证罪,处刑3年。据了解,以此罪名判刑在四川双流法院尚属首次。

  2006年7月4日,蒋某以“项目经理”的名义挂靠到华兴公司。所谓挂靠,就是蒋某承包工程项目须每年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承包额度7%的管理费,而蒋某则以华兴公司的名义签合同。

  挂靠后不久,蒋某便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某幼儿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幼儿园教学楼、住宅楼等工程。合同签订后,蒋某又将该工程以个人名义转包给黄某,黄某邀约朋友罗某共同承建该工程,并于2007年4月完工。

  同年5月,蒋某与黄某对工程进行结算,包括工人工资。

  同年11月,蒋某又找来曾参与过工程项目的邹某和赵某,这两人曾是蒋某的工人,但也跟随黄某干活。

  随后蒋某指使邹和赵伪造了虚假的分包协议书和债权文书等,并让他们向双流法院起诉华兴公司以及蒋某,要求他们支付修建该幼儿园的工资共计130余万元。

  同月14日,双流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确认了邹某和赵某起诉的金额,并确定华兴公司应支付邹和赵人工工资130余万元。不明真相的华兴公司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双流法院于次年1月进行强制执行,通过华兴公司的固定资产将130万元工资款支付给邹和赵。拿到钱后,二人立即将钱全部交给了蒋某。

  事后还是黄某看出了破绽,遂反映到法院。经查实,蒋某的确指使邹和赵作伪证,蒋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蒋有期徒刑3年。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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