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秋至2008年3月,被告人王宜海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夜间翻墙入院、拨门入室,以暴力、胁迫手段,先后在安徽省临泉县、阜南县等地的20多个村庄,强奸作案23起,其中未遂1起,轮奸3起,奸淫幼女4起;入户抢劫4起,抢得人民币2200元,矿灯1只,手机1部,苹果1袋。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宜海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王宜海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王宜海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宜海单独或伙同他人深夜持刀入户,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之后,王宜海还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王宜海强奸作案22起,人数众多,并有轮奸、奸幼、当着被害人家人的面实施强奸等严重、恶劣情节,又系入户强奸农村留守妇女、儿童,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因此,依法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